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为此,(略)于(略)~(略)委托(略)(略)不锈钢材料.铁基.钢基合金及其制品研发生产基地项目验收进行现场勘查及监测,在此基础上,(略)编制本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据。
现将“(略)不锈钢材料.铁基.钢基合金及其制品研发生产基地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略)不锈钢材料.铁基.钢基合金及其制品研发生产基地项目
建设单位:(略)
建设地点:(略)
公示内容:验收意见,详见附件。
公示时间:**年7月9日-**年8月9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公示期间,公众可以通过邮件、邮寄信函(以邮戳日期为准)等方式提出意见,发表意见的公众请注明发表日期、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根据需要反馈。
(略)
**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