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管路灯灯杆(及相关设施)和地下停车场
(停车位)经营权转让方案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简介(项目以现状为准)
1.项目名称:市管路灯灯杆(及相关设施)和地下停车场(停车位)经营权转让项目。
2.项目位置:福州四城区市管市政道路、桥梁隧道、下穿通道红线范围内市管路灯设施和**个小区地下停车场(停车位)。
3.挂牌价(略)/**年。
4.标的涉及现已建成并移交市城管委下属市市政工程中心管养的现有前端灯杆**根、灯具**盏(包含景观灯**盏)、变压器**台、线缆约**千米、后端系统平台、路灯作业车辆和盛景黄山等小区车位数**个。
5.项目属性:项目所涉灯杆、车位均为纳入政府规划的市政公共设施、公共配套,可向社会公开运营。
6.转让期限:**年
7.用途:受让方获得路灯灯杆(及相关设施)项目运营的经营权,将根据存量资产场景应用类型,可分别出租给相关第三方用于合理开发经营项目,如通信运营商基站搭载、感知设备搭载、视频搭载、广告信息发布、充电桩运营等经营;受让方获得项目经营权,将根据经营需要对停车位进行数字化改造、智能化提升等。
(受让方如转变用途须事先征得转让方书面同意)。
(二)权属状况:标的涉及范围内市管路灯(及相关设施)权属为福州市城管委下属单位福州市市政工程中心。标的涉及范围内停车位权属为福州市国有房产中心。
(三)转让成交价款收取方式:福州市市政工程中心和福州市国有房产中心分别委托依法设立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路灯(及相关设施)和停车场(停车位)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报告及福州市财政局批复文件,确定市市政中心市管路灯灯杆(及相关设施)转让底价为(略);市国有房产中心小区地下停车场(停车位)转让底价为(略)。福州市市政工程中心和福州市国有房产中心按照转让底价占比分配转让成交价款,其中:福州市市政工程中心收取的转让成交价款占比为8.6%(**/**.**),福州市国有房产中心收取的转让成交价款占比为**.4%(**.**/**.**)。
(四)支付方式:受让方在签订合同后的**个日历天内按成交价**%支付转让费,并于签订合同半年内支付剩余**%转让费,以转账方式支付。如需延期支付,需事先征得转让方的书面同意。
(五)竞价保证金:(略)。
(六)标的移交期限:受让方凭《电子竞价结果确认书》于5个工作日内分别与福州市国有房产中心、福州市市政工程中心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且受让方支付**%经营权转让费后的**个日历天内办理移交。
(七)履约保证金:受让方在签订合同后的**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出具金额为(略)的履约保函(该保函应为以转让方为受益人的无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
二、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须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支付能力(需提供近三年,即**年-**年财务报表)。
三、其他情况说明
为进一步缓解福州市城区停车难问题,有序推动市属产权的统建房配建停车位面向社会开放,同时理顺国有资产的权属与管理关系、盘活闲置资源,提升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推动实施本项目。
(一)涉及市管路灯灯杆(及相关设施)经营权转让
1.本项目在经营权转让后,受让方将在合同期内对市管路灯灯杆(及相关设施)进行合法合规性商业化运营〔包含本项目实施范围内的市管路灯灯杆(及相关设施)的维护〕。允许受让方出租市管路灯灯杆位置获得收入(政府为社会提供功能性照明、景观性照明服务和福州市公安局视频监控和城市综合管理探头挂载等不收费),有权获得政府功能性照明、景观性照明设施部分的运维服务费。在运维数量不变的情况下,初始年运维服务费(略),其中电费(略),日常运维服务费(略)。
在合同期内,有新增减灯杆(及相关设施)时,经福州市市政工程中心(转让方)与受让方现场复核确认新增减数量后,双方签订设施移交单明确新增减设施数量,对于新增减的灯杆(及相关设施)运维服务费,于次月纳入整体运维服务费,则运维服务费计算如下:
①年日常运维服务费=初始年日常运维服务费+Σ新增减功能性照明路灯设施盏数功能性照明路灯设施年日常运维服务费/盏+Σ新增减景观性照明路灯设施盏数景观性照明路灯设施年日常运维服务费/盏。
其中:日常运维服务费按功能性照明(略)/盏/年、景观性照明(略)/盏/年标准按实增减计付。
路灯灯杆(及相关设施)商业化运营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②路灯灯杆(及相关设施)年电费=初始路灯年电费+Σ增减路灯数量年理论用电量电价
其中:①年理论用电量=瓦数日工作时长**天
日工作时长:功能性照明日工作时长为**小时,景观灯照明日工作时长为3.5小时,地下通道及隧道照明日工作时长为**小时
②电价:(略)/千瓦时(按合同能源包电费单价)
2.市政工程中心(转让方)每月对受让方提供的服务实施绩效考核,运维服务费根据考核结果结算,金额为日常运维服务费与电费之和扣除考核扣款,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受让方。具体规定详见本项目经营权转让合同。
3.由于项目转让期较长,为体现风险分担原则,在合同期内,本项目对路灯电费和日常运维服务费每三年根据CPI指数整体变动幅度超过5%和项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报请上级部门批复后予以调价。
4.本次经营权转让所对应的资产包含现有能源管理合同项下的灯杆(及相关设施)。为便于运营管理和款项支付,通过签订三方协议方式,将原有能源合同福州市政工程中心的权利义务转移给受让方,由其承继市政工程中心地位,市政工程中心统一对受让方进行项目运维监管和考核并支付运维服务费用,受让方则依据现有能源合同,对运营方进行考核并支付相应费用。
5.由于该项目设施量较大,盘点周期长,本项目在《经营权转让合同》签订后给予3个月免考核过渡期。
6.在设施移交或定期盘点时,若市管路灯灯杆(及相关设施)的实际杆件数量与基准数不符,数量增减在**%以内,增加部分政府不额外收取经营权转让费,减少部分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数量增减超过**%,则按增减数量、年使用费(转让费)和剩余年限等计算支付或赔偿经营权转让费(延长经营权转让期)。具体规定详见本项目经营权转让合同。
7.鉴于本项目转让期**年,但路灯及配套相关设施设备使用寿命约为**-**年,因此在合同期内,如果路灯设施使用超过**年以上并根据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报告出现设施无法正常使用服役情况,受让方可提出申请经市政工程中心核实确认后,政府可对问题灯杆及附属设施(灯具设施除外)实施大修改造,所需费用由政府方承担。
8.若遇第三方项目需迁改路灯灯杆(及相关设施),鉴于合同期内受让方对灯杆、电缆、箱变等设施负有经营管理维护责任,且受让方应具备自行迁改能力,由受让方承担迁改工作,相关迁改费用据实计价并上报财政部门审核后结算,政府不再赔偿经营损失。
9.每个竞买人都视为对自身的利益对本项目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及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标的进行细致而全面的检查、评估,充分知悉项目的现状和风险;今后,如因受让人对实际情况不了解而产生任何纠纷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二)涉及小区地下停车场(停车位)经营权转让
1.受让方确定后须立即自行办理各项审批手续,一切费用自理,在规定的区域、时段进行车辆收费看管,若出现丢失、损坏,由受让方自行负责赔偿,与转让方无关。
2.转让方按现状移交停车场(停车位),移交后在停车场维护、改造及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责任、风险(含地面划线、道闸照明系统改造增设、防台防汛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经营权转让期内受让方享有**个小区地下停车场(停车位)的全部经营权,可自主选择自营、出租或合营等经营方式。
4.经营权转让期内受让方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如因受让方擅自停业影响到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受让方违约责任。
5.转让方实际提供的车位数与竞价约定的车位数(**个),如上下浮动不超过1%,则视同转让方提供车位数与实际一致,按原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如转让方提供的车位数与竞价约定车位数上下浮动超过1%,则按以下方式重新测算转让费:实际应支付的转让费金额=转让合同约定的转让费×(实际提供的车位总数/**个)。
6.每个竞买人都视为对所报标的实际情况(包括地理位置、房屋状况、权属登记、目前经营情况等)已做充分了解,确认该标的能够符合自身经营需要。今后,如因受让方对实际情况不了解而产生任何纠纷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三)市管路灯灯杆(及相关设施)和小区地下停车场(停车位)经营权转让后各自独立运营,后续如产生违约和纠纷,按各自的经营权转让合同处理。
(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号)规定,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可用于“三保”支出及债务还本付息;拟投入新项目建设的,优先支持交通和物流枢纽、大型清洁能源基地、环境基础设施、“一老一小”等重点领域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