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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耐丝(泉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差别化聚苯硫醚纤维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拟建项目 福建-厦门 202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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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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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项目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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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耐丝(泉州)(略):

你公司报送的(略)编制的《福耐丝(泉州)(略)年产**吨差别化聚苯硫醚纤维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泉州市惠安县东桥镇莲塘村**号新能源产业园1号厂房1楼,租赁厂房面积**.5m2。项目年产**吨差别化聚苯硫醚纤维,总投资(略)。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你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建设和生产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和风险防控措施,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杜绝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完善各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认真做好生态防范及污染防治工作,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将污染物总量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等前提下,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保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水污染防治。项目生产废水经拟建污水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经厂区配套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汇入惠东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废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表4三级标准及惠东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其中硫酸盐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表1中B级标准)。

2.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混合液配制废气、改性处理废气、烘干废气、油剂罐呼吸废气等由集气管道收集后,经1套“碱液喷淋塔+过滤棉+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m高排气筒(DA**)排放。硫酸雾、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2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表1标准限值。氨、H2S、臭气浓度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中的相关要求。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1h平均值执行DB**/**-**表2中的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任意一次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表A.1中相关标准。

项目烘干工序由2台0.5T/h蒸汽发生器供热,以天然气为燃料,天然气燃烧废气收集后经1根**m高排气筒(DA**)排放,废气排放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2燃气锅炉的排放限值。

3.噪声污染防治。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的3类标准,即昼间≤**dB(A)、夜间≤**dB(A)。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项目废化学品包装材料、油剂空桶、污泥、废过滤棉、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布袋除尘收集的粉尘、废包装材料、废树脂、原丝杂质等收集后暂存在一般固废间,交由具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相关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5.落实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分区防渗措施要求,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有效预防和减少对地下水及土壤的影响。

6.环境风险防范。项目建设运行应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风险防范要求,建立健全环境风险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配套设置导流沟及一座**m3的自流式事故应急池,确保发生事故产生的事故废水可自流至事故应急池。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规范配置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装备。在应急设施全部完成配置以及应急物资全部到位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一)需申购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

项目投产后,全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外排环境的总量分别为0.**吨/年、0.**吨/年、0.**吨/年、1.**吨/年。你公司应按照排污权交易相关规定及承诺,于项目投产前取得排污权指标。项目属于其他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行业,不属于实行总量倍量调剂的重点排污行业,位于惠东工业园区(属于省级工业园区)内,不处于城市建成区,不处于重点流域上游;根据总量指标倍量交易的相关规定,项目新增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均按1倍交易,即需申购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吨/年、氨氮0.**吨/年、二氧化硫0.**吨/年、氮氧化物1.**吨/年。你公司可凭本批复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购项目所需排污权指标,如符合《泉州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规定》条件,可向泉州排污权储备和技术中心申请协议出让政府储备排污权。在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时提交有效的交易凭证,并在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相关信息,未落实到位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二)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0.**吨/年,在惠安区域内执行1.2倍量削减替代(即0.**吨/年),由惠安县关停企业“(略)”VOCS排放量余量中调配解决。

四、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进行排污申报。

五、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六、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后,若项目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应依法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七、我局委托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组织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由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一个月内,将批复后的环评文件报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年6月**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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