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收回花山溪黄井段防洪堤综合项目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平自然地〔**〕**号)收悉。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建设项目用地审核审批权限的通知》(漳政综〔**〕**号)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依法收回花山溪黄井段防洪堤综合项目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1.**公顷,作为城市建设储备用地,另行安排使用。其四至界址以该项目用地红线图各角点坐标值为准。
二、具体收回用地手续由你局及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办理。
此复。
平和县人民政府
(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