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废止〈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美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年修订)》的通知〉的决定》(岚综管规〔**〕1号)要求,经研究,现废止《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美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岚市监综〔**〕**号)。
废止的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
**年5月**日
来源: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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