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地编号: | **-**号 | 宗地总面积: | **平方米 | 宗地坐落: | 东平镇霞林村 |
年限: | **年 | 容积率: | 1.**< 并且 ≤2.** | 建筑密度(%): | ≤**.** |
绿化率(%): | **.**≤ | 建筑限高(米): | ≤**.** | ||
主要土地用途: | |||||
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二类) | |||||
用途明细: | |||||
用途名称 | 面积 | ||||
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二类) | ** | ||||
零售商业用地 | ** | ||||
投资强度: | 保证金: | (略) | 估价报告备案号: | (略)BA**|(略)BA** | |
现状土地条件:无 | |||||
起始价: | (略) | 加价幅度: | (略) | ||
备注:(略)的整数倍 |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 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单独申请、也可联合申请。 (二)报名时申请人在提交竞买申请书时,应提交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并明确承诺购地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而非融资资金,经金融监管机构认定竞买保证金有来源于银行贷款、债券融资、信托资金、资管计划配资、保险资金、P2P募集资金范围的,视为违反竞买规定,出让人有权取消竞买资格并没收竞买保证金。竞买成交后,若经金融监管机构认定竞得人缴交的土地出让金有来源于银行贷款、债券融资、信托资金、资管计划配资、保险资金、P2P募集资金范围的,视为违反竞买规定,出让人有权取消竞得人资格并没收竞买保证金 (三)报名时申请人须提供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若是委托代理的应提供有效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交纳竞买保证金的凭证。申请人竞得土地后,(略)进行开发建设的,在申请书中必须予以说明。
三、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 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 (略) 至 (略) 到 永春县自然资源局三楼** 获取 拍卖出让 文件。
五、 申请人可于 (略) 至 (略) 到 永春县自然资源局三楼** 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略)。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 (略) 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定于在(略)在永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室(一) 进行。
七、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竞得人须按有关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包括:社区卫生室、居家养老服务点、文体活动室等,上述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要与住宅首期同步进行,否则住建部门不予核发预售证,且建成后应无偿将产权、使用权移交给政府有权机构。具体的规划用途及详细经济技术指标按永春县自然资源局规划要求执行。2.竞买申请人须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3.严禁采取“以房抵债”、股东或特定群体垄断房源、办理自有产权等方式逃避公开销售,否则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合同网签备案,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竞得人应合理确定销售价格,销售价格接受主管部门指导、监督。4.竞得人应自交地之日起**个月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个月内竣工。对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全部开工、竣工的土地,永春县自然资源局不予办理土地抵押,金融机构不予办理贷款;对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永春县自然资源局在办理转让时,将依法追缴未按约定时间开工、竣工的违约金(每日按出让价款1‰缴纳违约金),并将企业列入土地招拍挂黑名单及将其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名单,禁止参加泉州市土地和政府所有项目招投标。5.该宗地建筑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按《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及商办类建筑建设管理的通知》(泉政办明传〔**〕**号)相关要求执行。6.配建装配式建筑的比例应按照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通知》(泉建规〔**〕3号)要求执行。7.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若干意见(**-**年)的通知》(泉政文〔**〕**号)要求,对回购安置房、较大宗商品住房、高端住宅项目,建设单体质量要求达到泉州市优质工程及以上。8.该地块可按照《永春县“立体生态住宅”试点实施方案(试行)》要求作为立体生态住宅项目。9.本次拍卖竞买人不足两人的,本次拍卖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终止。**.本次采用“限地价、竞配建”的竞拍方式进行公开拍卖,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受让人,不设保留价。当地价报价达到上限价格(略)时,不再接受报价,转为竞报无偿移交给永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每次竞报竞配建面积应不少于**平方米或其整数倍,竞报竞配建面积最高者为竞得人,建设后需先行向永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接近竞配建面积的户型进行抽选,实际移交面积超出竞配部分由永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市场评估价格支付。成交土地出让金即为竞价上限价格。**.竞得人应自竞得之日起**日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1.土地出让价款含竞买保证金;2.缴纳期限届满日遇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土地出让价款不包含契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税费,契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税费由竞得人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另行缴纳。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成交后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定金抵交土地出让金。未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在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东平镇人民政府负责以现状条件在竞得人缴清土地出让金后5个工作日内交地。**.永春县自然资源局凭成交确认书、缴款凭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手续给予办理用地手续,永春县住建局凭成交确认书、缴款凭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手续给予办理建房手续。**.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号)、《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规范(试行)》(闽国土资综〔**〕**号)的规定,申请人竞得土地后,(略)进行开发建设的,应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清土地出让价款,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略)注册登记手续。永春县自然资源局可以根据中标结果与竞得人先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略)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竞得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全部支付出让金,从期满次日起每日按欠缴款项的1‰加收违约金,出让金超过**日仍未全部支付的,出让人可解除出让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除取消其竞买保证金外,还可要求竞得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具体事宜,详见本次出让文件。 **.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出让文件后再提出申请,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出让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如有疑问可以在出让活动开始日以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永春县自然资源局咨询,咨询电话:(略)-(略),传真:(略)。 **.永春县自然资源局对本《公告》有解释权。
八、 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联系地址:(略) 联 系 人:永春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略)-(略) 开户单位:永春县自然资源局,永春县自然资源局,永春县自然资源局,永春县自然资源局,永春县自然资源局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永春支行,(略)永春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永春县支行,中国银行永春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春县支行 开户账号:**(略)**,(略)**,(略)(略),(略)**,(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