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略)(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略)**):
我局于**年9月**日就你司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岚执法应急专罚告〔**〕**号)(正文附后),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司送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你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日内到我局五楼办公室领取上述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行使上述权利的,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岚执法应急专罚告〔**〕**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年9月**日
来源: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