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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泉州市洛江区万虹路(新庵岭-新庵村)道路改造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拟建项目 福建-泉州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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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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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项目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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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略):

你公司报送的(略)编制的《泉州市洛江区万虹路(新庵岭-新庵村)道路改造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泉州市洛江区,起点位于新庵岭,终点位于新庵村,道路全长1.**km。道路等级为一级公路,双向六车道,路基宽度**.5m,设计时速为**km/h。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交通工程、给排水工程、桥涵工程、电气工程、绿化工程及附属设施工程等。具体建设内容以报告表为准。

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在你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切实有效做好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条件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项目性质、地点、规模和环保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采用先进工艺和低噪声设备控制施工噪声。施工期应采取临时隔声屏障等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有效控制施工噪声。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表1排放限值。运营期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日常维护管理,运营期道路红线外距离**米范围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4a类标准,其余道路两侧区域执行2类标准。

2.施工场地应采取围挡、喷淋、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并加强对建筑材料及运输车辆管理,尽可能减少洒落和扬尘。施工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施工废水应处理达标后回用于施工用水或场地洒水降尘,不得外排;施工期生活污水纳入当地生活污水系统处理。

4.项目施工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严格按规定处置,禁止随意丢弃、倾倒,禁止污染洛阳江支流河市东溪及其他附近水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有关要求。

5.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生态防范措施。做好土地平整、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等工作,避免工程占地和施工对植被、生态的影响,以确保本项目不对沿线水体水质造成影响。

6.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落实施工期及运营期环保责任,杜绝施工期、运营期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

三、你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四、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复后,若工程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应依法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五、请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年8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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