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清理房地产出让地个人自建房续建(改建)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岚综管办〔**〕**号)要求,我局拟批准房地产出让地1户自建房续建(改建),具体内容详见附后名单。
依据《平潭综合实验区清理房地产出让地个人自建房续建(改建)工作实施办法》,现对拟批准的建房户进行公示,并征求各利害关系人及周边相关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为**年8月8日至**年8月**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书面反馈至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处。反馈材料中请注明真实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如反馈意见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且无法及时进一步核对有关情况的,视为无效意见。反馈超出公示期的,视为无效意见,不予采纳。
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年8月7日
来源: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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