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
同意莆美镇宝树村等4宗农村村民
住宅项目使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莆美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莆美镇宝树村等4宗农村村民住宅项目使用集体土地的请示》(云莆政〔**〕**号)收悉,经县政府**年3月3日专题会议研究,根据专题会议纪要(〔**〕**号),原则同意你镇的请示意见。具体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莆美镇宝树村等4宗村民住宅用地,用地面积总计为**.**平方米(**.**亩),由莆美镇宝树村等相关项目村民委员会使用,作为农村村民住宅项目建设用地。
二、同意莆美镇宝树村等4宗农村村民住宅项目建设用地的供地方式为拨用集体土地。
三、同意莆美镇宝树村等4宗农村村民住宅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
四、用地单位要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土地,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级规定标准;从严把关资格条件,严禁冒用村民名义套取的宅基地非法出售给村外人员并开发经营。
此复。
云霄县人民政府
**年3月**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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